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聲,29,2016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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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號
抗 告 人 陳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廻避事件,本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18 條定有明文。

又抗告人未依前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其情形可以補正,合議庭應限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合議庭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時起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9日送達抗告人。

有送達書在卷可稽。

是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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