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補,303,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詹金枝
訴訟代理人 施宗輝
原 告 黃巧君
陳金漢
袁媛
朱志剛
被 告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