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補,44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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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
被 告 鋆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清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7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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