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補,48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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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吳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帝城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補正。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而依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變更登記登記表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復無其他事證足認前開出資額之客觀交易價值高於登記之出資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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