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劉章
吳中庸
池珍欣
蔣昌秀
連仁裕
饒仁亮
余成昌
劉祺禧
徐菊英
鄧能夫
周家萍
鄧丹雯
呂清富
姜君道
白炳世
曾秋蓮
何發
葉時金
林齊烈
楊翠華
莊福增
蔡堅亮
吳純美
盧鈺堅
何明宗
何明順
曾繁景
林秀戀
兼訴訟代理人 劉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5,348 元(註:以各原告主張其應受分配之金額,減去依分配表所載各原告可獲分配之金額,再加總各原告所可增加之上開差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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