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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邱民健
邱民雄
邱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垂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紫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928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400 元/平方公尺×面積2,251.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1,800,9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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