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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103號
原 告 吳奕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鈺玲
被 告 徐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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