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107,2016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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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淑芬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彭宏盛(原名彭瑞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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