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152,202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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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52號
上 訴 人即 鍾朝政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被 告
鍾謙善 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秉樺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秉樺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鍾振光(兼鍾邱嬌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鍾振宏(兼鍾邱嬌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鍾和善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鍾振鑑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鍾振錦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
巷00號
鍾徐雙寶 (鍾子聲之承當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桃園市龍潭區金龍路347巷33弄佳福
社區管理室
鍾秀玲(即鍾隆善之繼承人;鍾彭甜妹、、宋鍾秀
妹、鍾奇霖、鍾振允、鍾秀春之承當訴訟
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0號
鍾瑞琴(即鍾邱嬌妹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鍾琇珠(即鍾邱嬌妹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鍾蓮美(即鍾邱嬌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115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鍾謙善、鍾朝政、鍾秉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元,(1948/15000+26/15000+26/15000)×3906.89 ×830 =43236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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