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176,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6號
原 告 高雪曾
被 告 林佳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下午1 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應依上開通知時間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