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277,2015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
被 告 亞歷哈路即劉雪雷(劉呂秀春之繼承人)
劉雪峯(劉呂秀春之繼承人)
呂以諾(劉呂秀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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