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341,2015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被 告 吳璀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420 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 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