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38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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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佳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欽全
被 告 鴻睿數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淑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6,218 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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