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400,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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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莊金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先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3,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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