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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畇慈
劉竹玫
劉修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達銘有限公司、林大耀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16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上訴人龍畇慈為新臺幣(下同)291 萬元、上訴人劉竹玫為80萬元、上訴人劉修富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龍畇慈為4 萬4,713 元、上訴人劉竹玫為1 萬3,050元、上訴人劉修富為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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