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 黃睿熹
被 上訴人
即 被告 劉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8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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