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802,2016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2號
原 告 張逢祥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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