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881,2016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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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1號
原 告 翁宏賓
被 告 劉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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