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0號
原 告 莊馨雅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林瑋玲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瑋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5052元,原告僅繳納2 萬3869元,尚不足5 萬1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