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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6號
原 告 蕭依萍
被 告 錦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其餘裁判費9,41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 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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