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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徐美惠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複代理人 郭釗偉律師
被 告 宋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文到1 週內陳報全戶戶籍資料及原告除死者宋佩芬外,尚有幾名子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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