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278,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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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仲奎
被 告 高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7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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