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347,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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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原 告 喻楢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月娥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月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7,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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