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491,2016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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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即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麗珍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重訴字第491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11,8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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