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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高月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而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7 月4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卷宗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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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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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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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茂源實業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104年2月28日 │261,535元 │AH九八六六八一│ │
│1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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