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除,313,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鉞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炳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2 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6 月26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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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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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鉞強精密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8,190 元    │104 年2 月10日│AA2073834 │
│    │公司  周炳鑫    │行北桃園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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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鉞強精密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97,083元    │104 年2 月10日│AA2073840 │
│    │公司  周炳鑫    │行北桃園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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