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除,344,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許美鳳
代 理 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台灣新生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6 月17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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