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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陳月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被 告 福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鳳
訴訟代理人 洗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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