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2707,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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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7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莊瓊桃、潘國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莊瓊桃業於102 年10月11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另查債務人潘國恩住居於屏東縣崁頂鄉○○村00鄰○○路00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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