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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
債 權 人 臻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先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1.經查債務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補正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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