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
債 權 人 廖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田國際餐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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