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3239,2016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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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
債 權 人 賴傳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鶴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係請求給付系爭收據所示之紅利或返還本金。

二、如係請求給付紅利,則請表明各期紅利金額及各期利息起算日。

三、如係請求返還本金,則該本金之到期日應為民國99年4 月30日,故請表明該本金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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