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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78號
債 權 人 蔡順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曉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持系爭票號為AA0000000 號及AC0000000 號貳紙支票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並提出其釋明文件。
如未為提示,則請改以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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