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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1號
債 權 人 謝肇益
債 務 人 謝清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清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按票據法第126條之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經核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五福工程有限公司,並非陳昶宇,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昶宇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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