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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
債 權 人 簡登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里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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