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3478,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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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吳炳松
債 務 人 高綺維(即高進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孝勇(即高進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孝民(即高進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子喬(即高進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王玉寶
債 務 人 高孝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高綺維(即高進祥之繼承人)、高孝勇(即高進祥之繼承人)、高孝民(即高進祥之繼承人)、高子喬(即高進祥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進祥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王玉寶、高孝龍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肆佰零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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