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948,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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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8號
債 權 人 陳金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福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系爭借款之約定清償日,並提出其釋明文件。

如未約定清償日,則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系爭借款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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