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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邱素華(即薛邱月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薛惠菁(即薛邱月嬌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及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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