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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安捷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票號為AR0349295 號、AR0349304 號、AR0349299 號、及AR0348792 號四紙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載有付款人之名稱,亦未有其簽章,致本院無從審認該票據之付款人及管轄法院。
故請提出載有付款人之名稱或經其簽章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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