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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晟豐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㈠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發票人簽發後郵寄予聲請人之途中遺失,或是聲請人係在收到支票後持有中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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