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催,70,2016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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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強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前段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其付款地係位於台北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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