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拍,78,2016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黃政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欽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莊欽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債務人等就系爭借款及信用卡債務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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