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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陳鳳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美琦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高美琦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13647 、13855 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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