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票,1257,2016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黃暐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裕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得自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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