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票,1331,2016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林佳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秋燕即永佳洋酒專賣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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