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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邱聰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永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本票到期日或提示日起算,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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