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繼,295,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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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95號
聲 明 人 張雅惠
張雅萍
被 繼承人 張萬樹(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萬樹生之前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00鄰○○000 ○0 號,此有聲明人張雅惠等二人提出之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為憑。

是本件聲明人二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聲明人二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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