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聲,81,2016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羅唯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志堅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新臺幣6,500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為此聲請裁定確定之等語。

經查,本院已於前揭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6,500 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是上開訴訟業經法院於判決內確定其費用額甚明,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