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家救,19,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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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石体彌
代 理 人 黃秋田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李瑞英
李培銘
共 同
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104 年度家訴字第158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石体彌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104 年度家訴字第158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均影本以為釋明,而兩造間係分割遺產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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