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家親聲,44,2016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項龍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元。
茲依上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新台幣一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